建投能源: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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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廖
婉婷律师和敬晓丹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
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简称“
《股东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5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4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435 名,代表股份 1,202,381,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5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委托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1,175,905,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99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34 名,代表股份 26,475,13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3%;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434 名,代
表股份 26,475,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3%。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
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1,201,741,18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 287,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352,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3%。该议案获得通过。
,赞成 1,201,754,88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276,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349,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1%。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5%;反对 276,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354,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298,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 3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该议案获得通
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826,13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7%;弃权 3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46%。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276,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34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该议案获得通
过。
,赞成 25,848,53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33%;反对 276,800 股,占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5%;弃权 349,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0,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2%。该
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848,53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5%;弃权 3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12%。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6%。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833,53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弃权 35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24%。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4%;反对 280,100 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弃权 3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0,0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该议案
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842,13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0%;弃权 3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329%。
的议案》,
赞成 8,612,551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307%;
反对 17,502,68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09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1.3594%。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8,612,5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099%;弃权 3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4%。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议案》
,赞成 25,895,63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12%;
反对 278,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1.1365%。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895,63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3%;弃权 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4,4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65%。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燕
经办律师:敬晓丹
经办律师:廖婉婷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