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单位聚餐饮酒后身亡,谁担责?

聚餐饮酒后,若有人发生意外,共同饮酒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案件回顾】

郭某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席间多人共同喝下了两瓶红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中,郭某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症状。三个小时后,聚餐结束,两名同事将郭某送回了住处。

次日,郭某被发现死亡。经司法鉴定,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谢物。

郭某的家属认为,同饮人员在郭某严重醉酒昏迷的情况下,未能进行合理照顾,也没有通知家属,导致郭某饮酒过度猝死。因此,家属将9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万余元。

被告方表示,在聚餐过程中并未出现劝酒行为,且用餐结束后,两名同事已将郭先生安全护送回家,在确认其没有不适后才离开,已尽到应尽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自身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郭某的饮酒行为是否导致或者诱发了其自身疾病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聚餐当晚郭某有过量饮酒或者意识不清、辨别控制能力严重受限等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主张被告同饮者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同饮者之一王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

一审宣判后,原告郭某的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为鉴】

在聚餐中,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要依据。法官表示,正常的聚会饮酒,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且尽到了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如存在不当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同饮者就可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周云菲提醒,在饮酒中,不应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甚至发现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强制饮酒人员饮酒。

同饮者醉酒后,特别是因醉酒处于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负责对醉酒人进行妥善安顿,以免危险发生。包括安全护送、转移接管、通知家属及时就医,任何人不得纵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尤其是同饮人达到醉酒状态,辨别与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时候。

此外,相较于参与者,酒局的召集者、组织者带头开启了共同饮酒活动,理应对此项活动负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高清扬、实习生 范乃心)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2025-04-03 15:16 点击量:7